有業者投保的「責任保險」,就不用自己保「產險」?

您是否也常把責任保險與產險搞混呢?開開心心出遊,沒有人希望意外發生,但為了避免真的發生不幸,多數人都會把希望放在保險公司的理賠上,但是很多時候卻受到保險公司拒絕!

「難道我家人發生意外了!我卻不能得到任何補償嗎?」


近年來遊覽車的嚴重事故,就多達6起,從賞櫻團遊覽車事故、桃園國道陸團火燒車事故到蘇花公路陸團遊覽車事故,
造成了多人嚴重傷亡,無數的家庭悲劇,在這樣的悲痛之中,除了要調適失去至親的悲痛,亦要調適家中經濟,
這時保險就成了許多破碎家庭中的救命稻草,然而大多數人在投保時,並不了解責任險與產險的差異,
當出險時不但沒有得到理賠,反而激起更多懊悔……


「責任險」與「產險」大不同!

「保險公司拒絕還有法有據?我是不是被騙了?」C編就來告訴大家為什麼會這樣!
會有這樣疑問的民眾們,可能把「責任險」與「產險」搞混了!
由於責任險下對應的保險名稱與產險下對應的保險名稱相同,因此容易讓人誤會。 所以C編就畫一個層級圖讓大家建立保險的層及概念!


所謂的「責任險」通常是工作時,公司會保的保險,舉例來說客運公司保責任險就是為自己買的保險,避免發生意外事故被告有賠償責任時,客運公司會以保險公司所支付的理賠金,來賠償給乘客。

所謂的「產險」就是一般民眾我們自行投保的保險類別!
責任險的保人是司機,而產險、壽險則是乘客本身~主體是不同的唷~


  • 「責任險」:
  • 根據《公路法》及交通部規定,公路汽車客運業、市區汽車客運業、遊覽車客運業,以及計程車客運業等,依法都必須投保「強制險」、「乘客責任險」: 「強制險」(責任險下)可以賠償乘客及第三人身體傷害或死亡,每一事故理賠人數不限,但不含財物損失。(保險內容跟一般產險相同)

  • 「強制險」(責任險下)
  • 可以賠償乘客及第三人身體傷害或死亡,每一事故理賠人數不限,但不含財物損失。(保險內容跟一般產險相同)

    「乘客責任保險」(責任險下)

    可以保障乘客,且依法規定每一乘客死亡及殘廢的保額,不得低於150萬元。(一般產險中乘客責任險可自行決定要不要投保喔) 也就是說,民眾搭乘客運或遊覽車,若不幸發生意外,都能得到最低的保障。乘客也要記得保留醫院的診斷書、收據……以便後續向客運公司索取賠償。


若客運業者有額外加保第三人責任險(責任險下),例如:客運送責任險等,乘客的理賠就會更高。有部分客運業者也有投保乘客財損的部份,因此當發生事故時,民眾可以保留受損的物品,例如:手機、眼鏡和電腦等,並盡量拍照存證。若有當初購買物品時的發票,也可以一起保留起來,無購買發票的話,則會依據物品的殘值來計算理賠金額。

責任險有責有賠 沒責不賠!

一般來說業者根據管理規則,必須依法投保責任保險和履約!但是重點來了!
責任保險的基本原則就是有責有賠,沒責不賠!
基於這樣的原則下,我們必須要釐清事故中相關的責任跟在法律上請求的依據,才能申請理賠。

確認有責的情況下,不能不知道的小知識!

  • 「責任險」沒有繼承權
  • 簡單來說就是,如果一家三口在旅行中身亡,爸媽兒子過世,孫子是無法繼承責任險的。

  • 損害賠償「請求權人」僅限父母、子女及配偶 (民法規定)
  • 如果一家四口出遊(爸/媽/女兒/兒子),父母與妹妹在遊覽車車禍中身亡,由於罹難的妹妹未婚,也無法判定死亡先後(法律推定同時死亡)。這時,倖存的哥哥並非請求權人,保險公司依法是不需要賠償的。
    若你有額外加保「產險」就擁有繼承權,並且不會受到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的限制問題! 就如剛剛的案例: 如果一家四口出遊(爸/媽/女兒/兒子),父母與妹妹在遊覽車車禍中身亡,如果妹妹也有買「旅行平安險」(產險),雖然第一順位的「法定繼承人」父母與妹妹推定同時死亡,但保險金可由次順位的哥哥遞補成受益人,就不會發生無法理賠的情況。

    看完上述的案例,如果各位還覺得有責任險就夠了不需要額外保產險,那就大錯特錯了!責任險是完完全全不夠的!為了自己和家人的保障,C編建議大家還是要自己加保額外的產險,例如意外險、旅途平安險……才不會因小失大!